学术资讯第7期年证券法学最新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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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法学研究最新论文(07)

虚假陈述中会计师事务所的民事责任分析

摘要:为强化会计师事务所的责任,我国证券法规定在虚假陈述纠纷中,会计师事务所承担过错推定责任,并设定勤勉尽责义务,作为过错的认定标准。本文以五洋债案二审判决为例,论证了司法实践中对勤勉尽责义务的认定标准,阐明过错程度的认定标准和重大过失的构成要件,并提出对会计师事务所应承担连带责任的认定,应综合考虑过失程度和因果关系、“追首恶”原则、不实审计金额等因素。

关键词:证券服务机构虚假陈述会计师事务所勤勉尽责义务

作者:马更新,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

来源:《债券》年第3期

特别代表人诉讼制度下CPA民事责任问题研究——以康美药业诉讼案为例

摘要:新《证券法》提出了特别代表人诉讼这一制度,可以保护中小投资者权益,同时加大了注册会计师所要承担的民事责任。随后在年的《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财务审计秩序促进注册会计师行业健康发展的意见》中更是表达了加强对注册会计师监管的决心。本文通过对我国首例特别代表人诉讼案——康美药业诉讼案的始末进行分析,探究正中珠江会计师事务所与合伙人就24.59亿的投资者损失承担连带责任的根本原因,总结案例启示,提出注册会计师防范巨额民事赔偿责任的若干建议,以维护注册会计师行业健康发展。

关键词:特别代表人诉讼制度CPA民事责任康美药业诉讼案

作者:刘静、崔元祯,吉林财经大学会计学院

来源:《财会通讯》年4月

新虚假陈述若干规定在债券虚假陈述纠纷中的适用探讨

摘要:本文初步探讨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虚假陈述侵权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在债券领域的适用范围,分析了该规定与《债券纠纷座谈会纪要》的关系、废除前置程序可能引发的滥诉问题、司法与监管之间的协调工作机制、符合债券规律的重大性标准,以及损失因果关系如何查明等问题。未来更多的问题还有待于在债券虚假陈述纠纷司法实践中进一步细化和明确。

关键词:债券虚假陈述司法解释诉讼

作者:何海锋、陈豪鑫,北京市天同律师事务所

来源:《债券》年第3期

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行为主体研究

摘要:在证券发行注册制的背景下,加大对信息披露违法、违规行为的惩治力度已成为立法趋势。尽管《刑法修正案(十一)》新增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作为违规披露、不披露信息罪的行为主体,但对行为主体的界定范围尚不明确,应将对公司有实质控制权的非控股股东认定为实际控制人。为解决认定各行为主体构成共同犯罪时存在的司法疑难问题,应准确区分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实行行为与组织、指使行为,根据案件情况分别判定行为性质。只有明确信息披露犯罪的追责范围,实现对少数犯罪幕后主体的精准打击,才能从根源上治理信息披露犯罪,以维护我国证券市场的平稳运行。

关键词:信息披露犯罪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实行犯共同正犯

作者:徐岱、王沛然,吉林大学法学院

来源:《江汉论坛》年第4期

司法视野下独立董事的责任反思与制度创新

摘要:董事的过错推定责任是司法与立法的共识,无论是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勤勉尽责抗辩,还是独立董事的合理抗辩,均是重大的司法进步。现代大规模经济的董事集体决策下,传统民法侵权赔偿逻辑未必是最佳的解释工具。独立董事监督职能的兴起,引发独立董事个人巨额赔偿的正当性反思,与外部董事地位不相符合,与监督职责不相匹配,与薪酬激励更不相当。独立董事的司法创新可以前行一步,考虑设定独立董事的有限责任,扩张合理抗辩至专业董事借助专业顾问。严惩机制未必是最优选择,独立董事的多元化薪酬、董事责任保险与市场声誉机制,或许更能激励并约束独立董事的治理效能。

关键词:独立董事虚假陈述过错推定合理抗辩公司治理

作者:傅穹,吉林大学理论法学研究中心、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

来源:《法律适用》年第5期

内幕交易抗辩事由:实证分析与法律规制

摘要:内幕交易的抗辩事由是指当事人提出的不符合内幕交易构成要件或者可以减轻、免除责任的事由。除了内幕交易的可独立抗辩事由之外,内幕交易行为人还提出了种类繁杂的不可独立抗辩事由。中国证监会为了证明和说理的需要,承担着一定的辩驳压力。通过对比国外关于可独立抗辩事由的监管制度、观察中国证监会年至年对内幕交易作出的行政处罚案例并进行实证分析,可以归纳出实践中当事人提出的抗辩事由的具体形态,总结其抗辩效力、判断因素,并探寻内幕交易证券执法所存在问题,为证监会提供应对思路。此外,结合实证研究的结果,针对证监会内幕交易监管所遇到的困境和不足,建议细化可独立抗辩事由的适用规定、建立典型案例公布制度、明确证券执法证明标准和推定规则、提高听证程序的合规性。

关键词:内幕交易内幕交易抗辩事由证监会行政处罚

作者:齐萌、刘博,上海政法学院国际法学院

来源:《财经法学》年第2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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