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盘江非法捕鱼获罪悔罪当庭认罪认罚
近日,澄江市人民法院对澄江检察院提起的许某某、汪某某、陆某某、葛某某非法捕捞水产品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当庭作出一审判决,刑事被告人许某某、葛某某分别被判处拘役六个月缓刑一年、单处罚金元。澄江检察院对四民事被告提出的公益诉讼请求全部获法院支持,四人均足额缴纳了自然资源损失补偿费。该案系玉溪市首例破坏水产品资源类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
年2月至10月26日,许某某分别伙同葛某某、陆某某、汪某某多次到澄江市九村镇七江村委会南盘江七江电站出水口至滴水车站段和红石崖电站段,使用逆变器、电瓶、电捞兜、小船等工具以电击和下网的方式捕捞鲫鱼、鲤鱼和江鳅共计约12千克。经澄江检察院委托,澄江市畜牧渔业服务管理中心针对四人非法电捕鱼对鱼类的直接和间接危害、对其他水生生物的危害、对水质造成二次污染等进行了详细的分析评估,并提出了增殖放流的生态修复意见:建议启动生态补偿机制并赔偿总额元的生态补偿费,用于购买体长6厘米鲫鱼苗放归南盘江。
澄江检察院审查后认为,以水生生物为主体的水生态系统,在维系自然界物质循环、净化水域生态环境等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是保障国家生态安全的重要基础。非法捕捞水产品属于掠夺性、毁灭性捕捞,急功近利,竭泽而渔,不仅破坏了国家对环境资源的管理制度,还危害了水产资源的可持续利用和水生生态环境。许某某、汪某某、陆某某、葛某某在珠江水系南盘江段禁渔区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捕捞水产品的行为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除应承担刑事责任,还应依法承担赔偿损失的民事侵权责任。澄江检察院依据评估意见依法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许某某和葛某某、许某某和汪某某、许某某和陆某某分别连带赔偿在南盘江流域增殖放流鲫鱼鱼苗所需费用元、元、元,修复被破坏的生态环境和资源。庭审中,四被告均表示愿意认罪认罚认赔。其中,汪某某、陆某某、葛某某于开庭前分别主动缴纳了元的生态补偿费用于增殖放流,许绍峰在庭审中经教育后当庭表示愿意认罪认罚认赔,并在庭审结束后立即缴纳了元生态补偿费。
检察官特别提醒:根据《农业部关于发布珠江、闽江及海南省内陆水域禁渔期制度的通告》,珠江干流包括南盘江属于禁渔区,禁渔期为每年3月1日0时至6月30日24时,除休闲渔业、娱乐性垂钓外,在规定的禁渔区和禁渔期内,禁止所有捕捞作业。
“澄江检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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